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勤管理细则
  • 来源:教学管理中心住专培管理办公室      时间:2021-03-09      字号:

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住院/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勤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住院/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轮转计划,确保轮转科室临床工作有序开展,依据《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及《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在培的住院/专科医师、并轨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及军队医疗专业新毕业学员(以下简称“军培学员”)。

第三条  住院/专科医师日常考勤由轮转科室教学秘书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勤与日常考核挂钩,相关规定详见《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科考核管理细则》。每月基地培训绩效工资根据考勤发放。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四条  住院/专科医师实行8小时在班制和24小时负责制。要求在岗在位率100%,不得私自外出。

第五条  住院/专科医师培训期间可享受国家法定假日,但首先应完成各轮转科室安排的法定假日值班工作。原则上培训期间不享受法定假日以外的假期。

(一)住院/专科医师结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婚假,期间全额发放基地培训绩效工资。

(二)住院/专科医师遇直系血(姻)亲身故可享受丧假 3 天,期间全额发放补助金。超过 3天的,则根据超过的实际天数扣发基地培训绩效工资。

(三)凡符合政策规定者分娩后可享受产假,产假天数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男性住院/专科医师在其配偶产假期间可享受15 天(自然日)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期间按照医院聘用人员工资管理规定发放基地培训绩效工资,补轮转期间不再发放。

(四)住院/专科医师申请病假应出具有效医疗证明,病假期间不发放基地培训绩效工资。

(五)住院/专科医师因特殊情况可以请事假,各专业基地/轮转科室在审批前,应充分考虑请假理由及轮转安排,一次事假原则上不超过4天,事假期间不发放基地培训绩效工资(按实际天数计算)。

(六)住院/专科医师因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和结业考核,若考试时间为工作日,可申请特殊事假,特殊事假原则上不超过考试时间所需天数,期间全额发放基地培训绩效工资。

(七)单位人住院/专科医师每月考勤情况将同时报送给送培单位,根据各单位人事制度进行管理。

(八)住院/专科医师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医院及各轮转科室的时间安排,按时上下班和参加教学活动。

(九)请假日含周末的,周末视为请假。

(十)“迟到早退”定义:未按照轮转科室时间安排按时到岗(参加教学活动),或提前离岗(离开教学活动)半小时以内为迟到早退,超过半小时为旷工。

第三章  手续办理

第六条  凡请假半天以内(包括半天),由住院/专科医师填写《住院/专科医师外出请假报告》,轮转科室审批同意,请假单交至各轮转科室教学秘书处,假期结束后及时向轮转科室教学秘书销假。

第七条  凡请假半天以上,一个月以内,原则上需提前 5 天办理请假审批手续(除遇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罹患重病、意外等突发情况外,可在5天以内办理请假审批手续)。住院/专科医师在管理平台提交请假申请并填写《住院/专科医师外出请假报告》;一式3份,经轮转科室签批,报住专培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分送轮转科室教学秘书、学员管理中心和住专培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九条  凡请假1个月以上,需填写重庆市卫健委制式假条。

第十条  除急诊病假或紧急重大变故可临时电话向轮转科室和住专培管理办公室请假(需事后及时补请假申请单)外,其余情况必须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住院/专科医师请假期满,须按时销假。如住院/专科医师未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工作岗位,各科室教学秘书应及时报告住专培管理办公室;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相同。

第四章  补轮转制度

第十二条  住院/专科医师因各类事由(包括产假、丧假、病假、事假等)请假,需酌情补轮转,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家法定婚假、护理假无需补轮转;

(二)单次丧假、病假、事假等4天以内(含4天),不需补轮转;4天以上,一个月以内需补当前轮转科室轮转一个月(如请假期间跨越2个或2个以上的轮转科室,则每个科室单独计算请假天数);一个月以上按照实际请假天数补轮转,不得参加当年度的年度考核;

(三)产假按照实际休假天数补轮转;

(四)一年内累计请假>15天的,需在请假科室中出科考核成绩最低的科室补轮转一个月;

(五)所有补轮转者结业考核均顺延,时长由补轮转的时长决定。

第五章  考勤上报

第十三条  轮转科室每日考勤,考勤记录由科室自行存档保管,每月25日前填报月考勤报表并报送住专培管理办公室。未按照规定上报或谎报、瞒报的科室,一经查实,按照《业务发展质量与创新绩效考核指标》扣减该科室绩效。

第十四条  对上班迟到、早退或学习工作态度欠佳的住院/专科医师应予以登记,并在当月的考勤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有请假或旷工等情况,请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并注明天数。

第十六条  具体考勤计算时间:每月1日至自然月最后一日。

第六章  处罚制度

第十七条  住院/专科医师不按规定请假,有下列情形者,按旷工处理: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的;

(二)请假期满未按规定销假或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的;

(三)伪造虚假请假理由或采取欺骗手段获取病假证明的;

(四)同一天内多次无故擅自离岗,每次按旷工1天计。

第十八条  住院/专科医师在当前轮转科室内迟到早退连续2次或累计3次,计旷工1天(同一天内多次迟到早退,每次均计1次)。

(一)一年内旷工累计3天(含3天),全院通报批评。地方住院/专科医师扣除三个月医院生活补助,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与军培学员,留院察看两个月。

(二)一年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7天(含7天),全院通报批评。地方住院/专科医师,扣除半年医院生活补助,留院察看两个月;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与军培学员,通报大学及原单位,留院察看半年。

(三)一年内旷工连续5天或累计15天(含15天),全院通报批评,并在全体学员大会上做检讨,取消当年度考核资格,结业考核顺延一年。地方住院/专科医师扣除医院生活补助一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通报至大学,留院察看一年;军培学员通报至大学及原单位,留院察看一年,不予出具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四)一年内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者,作退培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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